討論征收數字稅的國際組織包容性框架IF(Inclusive Framework)去年12月27日至30日舉行的總會上達成協議,就將數字服務業和以消費者對象的產業納入數字稅適用對象。
面向消費者的產業是指銷售成品的制造業,包括家電產品、化妝品、奢侈品、服裝、包裝食品、酒店、餐廳等。
去年7月,法國政府通過法案,向‘GAFA’、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等的當地收入征收3%稅,數字稅浮上水面。
關于向沒有物理性營業場所而產生收入的企業征稅方案,奧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捷克、英國、加拿大等20多個國家試圖引進與法國相似的數字稅。
如果以消費者為對象的企業符合征稅標準,將成為數字稅征收對象,必須向市場所在國繳納部分現有總部所在地的稅金。
不過,以消費者為對象的產業將以規模為標準,對一定規模的跨國企業的征收方案是有力的。
對于跨國公司通過避稅區逃稅的情況,IF擬對母公司所在地或居住地征稅。
下個月20國集團財政長官會議上提交和推進包容性框架,計劃在今年7月舉行的總會上就征稅對象標準等核心事項達成協議后,于今年年底制定出最終方案。
另外,原本以OECD為主討論數字稅問題,但隨著擴大討論范圍的必要性逐漸浮出水面,包括OECD非成員國在內的137個國家組成了國際組織包容性框架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