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妝品報記者 李碩
6月9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產品名稱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兩條。
一、單一組分或單一類別組分為功效成分,與必需的溶劑、抗氧化劑、防腐劑混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規定比例稀釋后使用,起護理作用的液態化妝品,可以使用“原液”作為產品屬性名。
二、使用“原液”作為產品屬性名的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中明確標識使用部位(皮膚或發用)或與“護膚護發”等通用名同時使用。
記者了解到,7個月前,廣東省化妝品質量管理協會曾對 關于“原液是否可以用于產品名稱”一問表示:原液目前并無正式定義,通常理解為單一組分、單一類別功效成分,輔以必須的溶劑、抗氧化劑等混合而成的物質,需結合實際情況使用。
最新備案要求的公布,意味著“原液”這一約定俗成的市場概念,正走向具體化。
一方面,從通知中的定義上看,“單一架構”而非“高濃度”“純天然”是原液類產品的最主要屬性,而這將間接提升消費者對于原液類產品認知的精準度。
另一方面,對生產企業而言,未來,若此規范在全國執行,部分名稱中含原液宣稱,但實際含多組(或多組類)功效成分的產品,將迎來集中調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