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妝品報記者 李娜
9月21日下午,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藥監妝函〔2020〕105號文件,就《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下稱意見稿)?!痘瘖y品報》收集行業人士意見發現,業內對《辦法》中所規定的產品命名、禁用語宣稱以及成分標注等方面最為關注。其中,第8條和第12條最受關注,甚至有聲音認為,僅這兩條,就要倒下一片企業。
新《條例》催生新《辦法》 標簽標識管理是行業重頭戲
據悉,現行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的法規文件和國家標準主要有:原質檢總局發布的部門規章《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00號令)、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化妝品命名規定》等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委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這些法規文件和標準,從不同方面對化妝品標簽標識進行了規定,但缺乏統籌考慮,導致有些規定不一致或相互沖突之處,讓行業無所適從。此次推出的《辦法》,就是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有關規定,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標簽相關管理規定,并對既往的相關法規文件予以廢止,可以保證標簽管理相關要求的統一規范,同時,它也是貫徹落實新《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
《辦法》共34條,闡述了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對化妝品標簽進行了定義,明確了化妝品標簽管理的原則要求和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標簽的主體責任。明確了標簽的一般要求和進口產品標簽的要求。規定了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以及各項內容標注的具體要求。對創新用語、文字要求和功效宣稱依據管理進行了規定。對化妝品禁止標注內容、禁用語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對銷售包裝、展示面、可視面等名詞術語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實施日期等問題。
第8條若通過 一大批企業要換包裝了
《辦法》第八條對化妝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做出了明確要求,稱化妝品產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而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應當符合規定。
首先,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產品不具備的功效。《辦法》稱,以原料名稱或暗示含有某種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種原料的,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原料,原料名稱僅作商標名使用。其次,商標名、通用名或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顯然,第八條針對“可視面”做出了特別說明,直接斷了那些“鉆法律空子”的念想。
此外,如果照此實施,一大批現有化妝品要更換包裝。一位法規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規定,那么,市場上現行的大量產品都要換包裝了,譬如,有些品牌在名稱里加上了石墨烯、白藜蘆醇、蜂毒等,這類包裝都得更換。
另一生產企業負責人認為,產品命名這塊對行業影響較大。他表示,由于對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尺度不一,導致各地藥監的實際執行不同。“尤其上海、安徽等地比較死板”。
想忽悠成分黨,先學習第12條
《辦法》第12條規定了化妝品成分標注的要求?;瘖y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并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值得一提的是,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進行標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一位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條規定與原來的全成分標識管理規定有很大差異,具體要等正式版出臺再來解讀。不過,其猜測,這一條與新《條例》關于化妝品功效宣稱的規定相對應,同時也意味著,“概念性添加”——加了一點功效成分就把功效吹上天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一切要等正式的版本下發才能去解讀?!逼涓嬖V記者。
禁用語宣稱實施動態管理
《辦法》提出宣稱禁用語的可行性管理措施——化妝品標簽宣稱禁用語動態管理,即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監管工作實際,對化妝品標簽宣稱禁用語進行實時調整。
早在2009年,監管部門就對《化妝品名稱標簽標識用于禁用語》公開征求了意見,而實際上,化妝品標簽禁用語的詞匯每年都在擴充。換言之,現行的做法中,許多企業已經在盡量規避“禁用語”宣稱了。
不過,上述質量負責人告訴記者,新《辦法》也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GB 5296.3是否還要繼續執行,《辦法》如果與原有的“GB 5296.3-2016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有沖突,該如何執行,這些細節問題都需要解決。
第14條令人費解?
《辦法》第14條對“比如生產日期和開蓋后使用期限”提出了要求。稱“生產日期和開蓋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進行標注的產品保質期應當不少于36個月。”
上述質量負責人告訴《化妝品報》,化妝品保質期一般是兩年,“我國化妝品很少有超過36個月保質期的,開蓋后使用期限一般為6個月,不太清楚這一條是想說什么。”
不過,一位進口品人士認為這很正常,這條規定同國際上的規定是一致的。我國認可的護膚品未開封保質期為三年、彩妝及香水為五年,國外統一認可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