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該法規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要的配套管理法規之一,《辦法》共8章61條,針對化妝品的抽樣檢驗管理施行了一系列規定,對計劃制定、抽樣管理、報送程序、異議和復檢、核查處置、信息公開等內容進行細化創新。
截自《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兒童化妝品、特殊化妝品、新原料化妝品 成為重點抽檢對象
《辦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兒童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等六類產品。對比2017年執行至今的《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此次《辦法》所抽檢的重點品類中,新增了特殊化妝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等多個品類。
截自《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浙江寧波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王梁向《化妝品報》介紹,“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為強調效果的產品,所含的物質有可能會對人體產生影響,若添加了違禁物質或者某些成分過量都可能會對人造成傷害。”王梁說:“因此,在檢測項目上,國產普通化妝品通常只需檢測微生物5項、重金屬4項等。而特殊化妝品,除了需要檢測微生物、重金屬之外,還需要做毒理測試、人體測試等。”
關于新原料的界定,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即為化妝品新原料。新原料備案成功后有3年監測期,使用了已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期內若存在安全問題,新原料將被撤銷注冊或者取消備案;期內未發生安全問題,才能納入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兩大類產品外,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流通范圍廣、使用頻次高等四類產品,也在《辦法》中被列為重點抽檢對象。“針對‘流通范圍廣、使用頻次高’這點來說,目前市面上的某些爆款、網紅款等產品,都將迎來大考。到時,只有經得住質量檢驗的產品才能屹立不倒,而一些單靠營銷與噱頭存活的產品最終只會被甩出市場。”一品牌負責人表示。
強化抽檢人員要求與職能
《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 抽樣人員除需熟悉抽樣工作相關的化妝品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之外,其在抽樣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樣品簽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換樣品、泄露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其他影響抽樣公正性的行為。
除此之外,在抽樣環節,《辦法》還強調,當抽檢過程中發生抽樣異常情況時,抽樣單位具有依法立案調查等職能。而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或者未備案上市銷售、進口的普通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無中文標簽、標簽標注禁止標注的內容、其他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等六類情況,則被視為抽樣異常情況。
截自《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另外,《辦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檢人員原則上不予抽樣:
截自《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一定程度上,進入到抽檢環節,強化對抽樣人員的要求與職能,并落實相關主體的監管責任,更有利于促進抽檢工作公開、透明。
明確兩類抽樣方式
據《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抽樣分為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辦法》顯示,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工作證明文件;網絡抽樣應當模擬網絡購物流程進行,抽樣人員不得告知其購買目的。
此外,在進行現場抽樣時,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自行選擇樣品提供給抽樣人員,需抽樣人員隨機從銷售的產品中抽取樣品;網絡抽樣時,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則需接受抽樣人員自主通過截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其信息、樣品購買網址、產品信息等。
檢驗文件、樣品 皆需具有保存時限
《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6年。
針對該條,王梁向《化妝品報》解釋到:“之所以會規定一定的保存時限,主要是為了預防,當企業在未來遇到產品問題時,方便藥監局等相關部門追蹤到原始檢驗報告及記錄等文件,以便查詢問題所在。”
另外,該章第三十三條則規定了復檢備份樣品的保存要求。該條顯示,檢驗結論為符合規定的,樣品保存期限應當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1年;樣品剩余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至使用期限結束。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應當保存至其使用期限結束。
“樣品能最直接反映出產品的問題所在,留樣則可隨時調出,以便及時復查。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對企業來說算是一把‘雙刃劍’,若產品本身沒有問題,檢驗文件及樣品的留存則是一份保障;若產品偷梁換柱、以次充好,那么該規定則是一枚不定時的炸彈。”一位檢測機構工作人員說到。
同一樣品的復檢申請僅限一次
在異議和復檢環節,《辦法》細化了復檢受理、復檢繳費等環節,并新增了對異議受理、異議審查環節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強調,同一樣品的復檢申請僅限一次,被抽樣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協調一致后由一方提出。有業內相關法規人士對此解讀認為,復檢工作僅僅針對的是因意外造成檢測不合格的情況,如果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不合格,想要通過多次復檢“逆天改命”是不可能的。
此外,《辦法》還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截自《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國家藥監局在2022年6月24日所發布的《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第五十一條的“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拒不履行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10年內禁止其化妝品進口”的內容,已未在《辦法》中出現。
另外,《辦法》中的第七章“信息公開”,也細化了信息公開主體、公開內容以及公開程序,并對不符合規定產品的信息公開做出了說明。
“這是(《辦法》)今年針對化妝品行業出臺的第一個新法規,它的出臺將會對今后化妝品的抽檢工作、產品生產、質量保障以及企業管理等方面帶來重大影響。”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