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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百萬被駁回,逸仙電商訴多方企業不正當競爭

石國慶|作者|2023-11-28 14: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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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裝潢高度相近。

11月1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通過官方微博賬號發布了一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件上訴者為完美日記母公司逸仙電商。

案情顯示,近日,該院就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逸仙電商”)訴廣州辛瑞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辛瑞公司”)、廣州淘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淘奇公司”)、廣州市白云區昕薇化妝品廠(下稱“昕薇化妝品廠”)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據悉,該院維持了一審法院所作“駁回逸仙電商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此次終審判決,同樣駁回了逸仙電商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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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裝潢相近

逸仙電商索賠100萬

逸仙電商創立于2016年,是一家廣州本地孵化、培育的互聯網創業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零售、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等。

2017年,逸仙電商推出了首個彩妝品牌: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截至目前,完美日記已擁有口紅、唇釉、眼影、腮紅等多個彩妝產品矩陣。

國家商標注冊系統顯示,2021年2月3日, 逸仙電商注冊了“Pink Bear”“皮可熊”相關商標,同年3月16日,該公司在天貓平臺開設了“Pink Bear皮可熊”品牌旗艦店。當日,涉案“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產品開始在線上銷售。據悉,開店首月,店鋪累計GMV突破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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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

案件中,被告企業“辛瑞公司”與“淘奇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兩公司的股東身份相同。另一被訴企業“昕薇化妝品廠”成立于2012年,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零售、化妝品制造等。

在“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上市后,逸仙電商發現,辛瑞公司開設的網店“pipl化妝旗艦店”和淘奇公司開設的網店“廣州淘奇實力供應商”中銷售的商品均使用了與逸仙電商旗下產品高度近似的裝潢,涉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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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網絡

逸仙電商認為,辛瑞公司、淘奇公司、昕薇化妝品廠等共同生產,并由辛瑞公司、淘奇公司共同銷售的涉嫌侵權商品,使用了與逸仙電商有一定影響的“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商品相近似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逸仙電商訴至一審法院,索賠100萬元。

庭審中,逸仙電商就“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的銷量情況以及“Pink Bear皮可熊”的品牌宣傳推廣情況進行了相關舉證,擬證明“Pink Bear皮可熊”品牌及涉案唇釉已在國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

辛瑞公司、淘奇公司辯稱,在被訴侵權商品生產之時,涉案商品的銷售時間不足三個月,銷售數量較少,不具有市場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同廠家使用與逸仙電商產品相同或近似的外觀包裝,也不會使得普通消費者,將該外觀包裝與特定廠家產生聯系,該外觀裝潢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昕薇化妝品廠主張,在其與辛瑞公司2021年5月20日簽訂《委托制造協議書》受托生產被訴侵權商品之前,逸仙電商所主張的其用于宣傳推廣的合同大部分尚未簽訂,而僅憑幾次線上直播帶貨,不足以證明“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在昕薇化妝品廠受托生產時具有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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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均駁回訴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瓶體表面為牙白色,一端為四行五列、整齊排列分布的小熊頭圖案,一端為紅底的商標標識,底部為顯示唇釉顏色的透明管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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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設計符合相關唇釉設計的一般特征,雖然小熊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但僅憑涉案商品顏色及小熊等設計并不足以產生與逸仙電商唯一對應的關系。

而關于“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鏡面水唇釉”瓶體包裝是否具備“一定影響”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逸仙電商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就涉案商品進行了持續宣傳,也不能證明涉案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程度及范圍。逸仙公司不能僅憑其在網絡店鋪、數個直播銷售中的銷售事實及部分網絡推文,就證明其商品的包裝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逸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逸仙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化妝品報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涉及互聯網經濟背景的商品與傳統商業環境的商品因競爭場景不同,對“有一定影響”的認定標準更為復雜。

該案二審主審法官肖海棠表示,網絡銷售情況和自媒體宣傳只是認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在認定商品裝潢(包裝)是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仍然需要結合商品實際銷售情況、宣傳持續情況、標識受保護或受第三方認可情況等,綜合判斷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裝潢(包裝)的知悉程度,以確定其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是否足以“具有一定影響”。

該案所涉及的商品系“唇釉”,屬于傳統的商品類型,該類商品市場競爭比較充分,故并不因為互聯網環境而額外獲得競爭優勢或高度注意力。因此,法院結合逸仙電商對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舉證情況,認定依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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